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气指数:1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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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包头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行政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负责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和淘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辖区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炮制等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收集和上报(发布)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工作。

(八)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及特种药械;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制度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蒙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负责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中蒙药材集贸市场和各类药品交易会的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医药包装材料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指导辖区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初审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包头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472-5918962 5918910
邮编:014010
地址:包头市友谊大街103号
E-mail: renxd@nm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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